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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工业强市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申报主体信用审查与结果应用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时间:2022-09-02  来源:淮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一、制定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21〕1827号)、《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省财政厅省信用办《关于印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暂行规定的通知》(苏财规〔2016〕10号) 、《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失信行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7〕10号) , 省经信委、省信用办《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主体信用审查与结果应用实施细则》(苏经信信用〔2017〕42号)。

二、制定目的

规范工业强市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报主体信用审查工作,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打造良好社会信用环境,促进专项资金依法依规合理使用。

三、具体内容

《淮安市工业强市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申报主体信用审查与结果应用实施细则》规定了在专项资金管理中信用审查报告的使用办法和应用要求,对不同失信等级的申报主体实施分类惩戒。

    (一)明确建立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的管理机制。文件规定,市各主管部门实施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应当建立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的管理机制,对信用状况良好的项目申报主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专项资金;对有失信行为的项目申报主体,予以减少或取消专项资金扶持。各县区、园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当要求申报主体提供信用查询报告,并依托市、县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项目申报主体信用状况逐级进行信用审查。

(二)明确失信行为的等级及标准。文件规定,申报主体的失信行为分一般、较重、严重三个等级,并具体列出了一般失信行为的六种情况、较重失信行为的十种情况以及严重失信行为的十一种情况。

(三)明确结果应用的惩戒措施。文件规定,对有存在失信行为的申报主体,相关部门和单位报送的失信信息已经标注失信等级的,按照标注等级实施惩戒;未标注失信等级的, 根据文件第九、十、十一条明确的失信分类标准划分等级并实施惩戒。拟安排资金的项目申报主体,在信用尚未修复之前,如有一般违法失信行为,资金安排额度扣减20%;有较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资金安排额度扣减50%;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不得申报和安排项目资金。       

 四、政策解读机关

该细则由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信局)、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