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已经市政府九届第3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为便于理解和落实《评价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我市现行的《关于开展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淮政办发〔2018〕39号)将于2025年8月1日失效,亟需出台新的文件,支撑综合评价工作合法合规推进。
2022年,省政府印发《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22〕92号),对省级评价文件进行修订,简化了评价体系。省内部分地市也结合省文件修订内容和自身实际,修订或制定了新的评价办法。
二、制定过程
市工信局牵头起草《评价办法》,按照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要求,经履行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等规定程序并修改完善后,于2024年5月23日通过市政府九届第31次常务会审议。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评价体系。简化后的指标权重设置为亩均税收45%、亩均销售收入35%、绿色发展20%,并在安全生产、节能降碳、科技创新等方面设置加分项。
二是尊重各县区实际。规定了县区可调部分,要求各县区因地制宜制定各自评价办法并向市工信局报备,市级层面根据县区办法,将数据录入系统后进行评价,并将结果反馈各县区。
三是细化特殊情形。在附件中规定了“一地多企”“一企多地”“共用电表”等情况下的评价规则,并保留解释空间,明晰了复杂情形下的评价规则。
四是鼓励基层探索先行。文件中“结果应用”部分,鼓励各县区、各省级以上开发园区结合自身实际,探索实施差别化政策,推动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工作取得实效。